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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票券金融公司對依第四至六條規定所提列之損失準備、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經主管機關或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評估不足時,票券金融公司應依主管機關所定期限予以補足。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