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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轉投資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票券金融公司轉投資事業,其屬同一業別者,除配合金融政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以一家為限。
票券金融公司對個別金融相關事業之持股比率,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於其轉投資總額內自行決定;其對與票券金融公司業務密切關聯企業之投資金額不得超過該被投資事業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