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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票券金融公司計算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作業風險及市場風險應計提之資本,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票券金融公司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