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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5 條
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之健全經營及維護同業聲譽,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主管機關推行、研究金融政策及法令。
二、訂定共同性業務規章或自律公約,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三、就會員所經營業務,為必要指導或調處其間之糾紛。
四、主管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
五、其他為達成公會任務之必要業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