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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信用合作社安定基金貸款審核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信用合作社申借安定基金貸款,其保證方式,按照左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依第三條規定之貸款,以由理監事及經理連帶保證為原則,或另行徵
取適當擔保品。
二、依第四條規定之貸款,除由全體理監事及經理連帶保證外,並應徵取
適當擔保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