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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信用合作社安定基金貸款審核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凡合於「信用合作社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之信用
合作社,申借低利資金時,應具備左列各款條件:
一、承受合併經營不良之信用合作社,係奉政府核准者。
二、因承受合併經營不良之信用合作社遭受財務損失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