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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業務區域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信用合作社依第六條申請擴大業務區域,應取得總社位於跨區縣市所在地之信用合作社同意。
本辦法所稱之跨區係指依第六條申請擴大業務區域之情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