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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本辦法所稱核算基數,指上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扣除下列項目後之餘額:
一、信用合作社對銀行持股超過一年以上者,其原始取得成本。
二、持有各合作社聯合社社股之原始取得成本。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轉投資銀行以外之其他企業之原始取得成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