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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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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銀行辦理一般查核,其內部稽核報告內容應依受檢單位之性質,分別應揭
露下列項目:
一、查核範圍、綜合評述、財務狀況、資本適足性、經營績效、資產品質
、法令遵循、內部控制、利害關係人交易、各項業務作業控制與內部
管理、客戶資料保密管理、資訊管理、員工保密教育及自行查核辦理
情形,並加以評估。
二、營業單位對金融檢查機關、會計師、內部稽核單位 (含金融控股公司
內部稽核單位) 、自行查核人員所提列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及內部
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應加強辦理改善事項之未改善情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