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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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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管理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管理會召開會議時,得通知評價小組指派委員列席說明,於作成第四條、第十條及第十二條規定事項之決議後,應於五日內將決議作成之理由、計算依據、評價小組之決議及相關評估報告送立法院。
本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應對其財務狀況、問題內容、虧損估計及處理原則做成報告送立法院。預算動支時,亦應事先以書面通知立法院。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