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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 3 條
年報編製之基本原則如下:
一、年報所載事項應具有時效性,並不得有虛偽或隱匿情事。
二、年報宜力求翔實明確,文字敘述應簡明易懂,善用統計圖表、流程圖或其他圖表,必要時得以中、外文對照方式刊載或另行刊印外文版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