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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 23 條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營業執照有效期間為九年,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
應申請重新換發營業執照,始得繼續經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