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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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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申請許可變更登記為工業銀行,而其業務經營未符合第五條至第九條規定者,應擬具業務調整相關計畫,於經本會許可變更登記並開始營業後五年內調整至符合規定;未依業務調整相關計畫調整者,本會得限制其業務經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