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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攜帶及寄送金銀外幣及新台幣出入國境限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旅客出境每人攜帶金銀飾物及外幣,應以左列數量為限:
一、金飾、金幣各六二‧五公克。
二、銀飾、銀幣各六二五公克。
三、外幣總值美金五千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