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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30 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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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稅金融服務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聘僱外國人之雇主,係指左列事
業:
一、證券、期貨事業:指依證券交易法或國外期貨交易法規定經營證券、
期貨之事業。
二、金融事業:指依法經營銀行業務之事業。
三、保險事業:指依保險法規定經營保險業務之事業。
四、會計師:指依會計師法規定執行會計師業務者。
五、其他本部主管之財稅金融服務事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