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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財政部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營業計畫書。
四、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暨營運管理及績效考核辦法。
五、其他財政部規定之資料或文件。
前項申請設立代表人辦事處者,得免附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文件;申請設立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以外之子公司者,得免附前項第四款文件。
第一項申請之許可,財政部應洽商中央銀行。
圖表附件:
附件 銀行赴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申請書.PDF
附件 銀行赴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申請書.DOC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