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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8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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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臺灣地區銀行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財政部申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
一、守法經營、業務績效良好且財務結構健全。
二、具備國際金融業務專業知識與經驗暨良好外語能力人才。
三、已設立國外部二年以上。申請設立代表人辦事處者,其設立國外部為一年以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