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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銀行辦理工商企業應收客帳週轉資金貸款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貸款以貸款申請人所收客戶之遠期票據為擔保外,原則上以信用方式承
做,但必要時應提供銀行認可之擔保品辦理質押手續後貸放。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