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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銀行辦理工商企業應收客帳週轉資金貸款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凡向銀行申請融通資金之應收客帳,應以基於商品之銷售、出租或提供服
務,經登載於稅捐機關核定之帳簿內,且未經提作貸款擔保者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