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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銀行辦理工商企業應收客帳週轉資金貸款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貸款之利率以中央銀行核定之貼現利率計算,凡基於本辦法第三條所稱
之貼現票據,得向中央銀行申請重貼現。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