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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票券商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辦法所稱票券商係指經財政部之許可,得經營左列業務之全部或含第一
款以上業務之銀行或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票券金融公司) ,
但銀行不包括信託投資公司:
一、短期票券之經紀、自營業務。
二、擔任本票之簽證人。
三、擔任本票之承銷人。
四、擔任本票或匯票之保證人或背書人。
五、擔任金融機構同業拆款經紀人。
六、有關企業財務之諮詢服務工作。
七、政府債券之經紀、自營業務。
八、經財政部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