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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票券商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票券商經營票券之買賣,應對顧客同時提出買入、賣出價格及買賣之額度
;該商並有依此項價格及額度進行交易之責任。
票券商對其買賣價格及買賣之額度,除已作承諾者外,得隨時予以調整之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