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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票券商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票券金融公司除於經辦承銷業務期間外,持有、保證及背書同一企業所發
行之短期票券,其總額不得超過各該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十五。但持有經其
他金融機構保證或承兌者不在此限。
前項保證與背書以無擔保方式承作者,不得超過各該公司淨值之百分之五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