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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票券商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票券金融公司得向銀行訂定融資契約,其每次融資期限不得超過六十日,
融資總額不得超過其淨值六倍。
前項融資限額,財政部於必要時得會商中央銀行調整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