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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票券商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票券商以附買回或賣回條件方式所辦理之交易,應以書面約定交易條件,
並訂定買回或賣回之日期。
前項以附買回條件方式辦理之交易餘額,財政部得會商中央銀行限制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