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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票券商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票券金融公司之設立,應委託銀行代收股款,並以籌備處名義開立專戶存
儲。
前項專戶存儲之股款,於開始營業前不得動支。但於取得設立許可後,有
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發起人會議選出之董事及監察人全體同意,就發起人所繳股款範圍
內購置營業上必要之固定資產及支付開辦費者。
二、取得公司執照後依第十九條規定繳存保證金之用者或購買政府債券及
短期票券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