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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銀行負責人之兼任行為及兼職個數應確保本職及兼任職務之有效執行,不得有利益衝突或違反各兼職機構內部控制之情事。
銀行應依據其投資管理需要、風險管理政策及本準則之規定,定期對負責人兼任職務之績效予以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繼續兼任及酌減兼任職務之重要參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