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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財團法人對於下列事項,應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變更。
二、法人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
三、不動產之購置、處分或設定負擔。
四、申請貸款。
前項第一款章程變更,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之情事,本部得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事由應報經本部核可後,始得為之。
第一項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並報請本部備查,本部得派員列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