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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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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存款保險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過渡銀行於承受停業要保機構營業、資產及負債範圍內繼續經營,不適用銀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三條之五、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六條規定;必要時,得經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同意後不適用銀行法第四十三條及中央銀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過渡銀行之設立及業務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存保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