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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創業投資事業不得辦理保證及吸收員工或他人存款。其所借入之資金,限
於短期週轉,並不得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創業投資事業投資上市公司,以認購其原投資事業之增資配股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