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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71.11.25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會計師受託查核之財務報表,應由被查核事業根據其帳冊及有關文件編製
。會計師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四號規定,獲取足夠與適切之證據,作為撰
擬查核報告之依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