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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銀行辦理票據承兌、保證及貼現業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之票據,係指符合票據法規定之匯票及本票。所稱票據承兌,
係指銀行受客戶之委託,擔任其所發匯票之付款人,予以承兌付款之謂;
所稱票據保證,係指銀行受本票發票人之委託,保證其到期償兌之謂;所
稱票據貼現,係指銀行以折扣方式,預收利息而購入未到期票據之謂。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