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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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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據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8 條
拒絕承兌證書作成後,無須再為付款提示,亦無須再請求作成付款拒絕證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