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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據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 53 條
執票人於到期日前得行使追索權時,匯票上指定有預備付款人者,得請求
其為參加承兌。
除預備付款人與票據債務人外,不問何人,經執票人同意,得以票據債務
人中之一人為被參加人,而為參加承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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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