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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據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 31 條
背書由背書人在匯票之背面或其黏單上為之。
背書人記載被背書人,並簽名於匯票者,為記名背書。
背書人不記載被背書人,僅簽名於匯票者,為空白背書。
前兩項之背書,背書人得記載背書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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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