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0/01/18 02:2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票據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 140 條
違反第一百三十九條之規定而付款者,應負賠償損害之責。但賠償金額不
得超過支票金額。
相關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