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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產擔保交易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 31 條
經依本法設定抵押之動產,不得為附條件買賣之標的物。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附條件買賣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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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