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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檢查之金融機構如左:
一、商業銀行。
二、儲蓄銀行。
三、專業銀行。
四、信託投資公司。
五、外國銀行。
六、信用合作社。
七、農漁會信用部。
八、保險公司之授信部門。
九、票券金融公司。
十、證券金融公司。
十一、郵政局之郵政儲金匯兌部門。
十二、其他依法律設立之金融機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