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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7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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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銀行依第二條及前條規定所提列之損失準備、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經主管機關或金融檢查機關(構)評估不足時,銀行應立即依主管機關要求或金融檢查機關(構)檢查意見補足。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