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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信用合作社建立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稽核人員經理事會及監事會通過後任用之,其職位應予保障,非有重大過
失或不稱職情事不得解職。
金融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隨時調訓稽核人員,如認為該等人員有不適當之
情事,得予命令解職,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