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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信用合作社建立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依本辦法規定擔任稽核人員之稽核室 (課) 主任 (課長) 及稽核員,應具
備左列條件之一:
一、大專院校有關科系、或高級商業學校畢業,曾受稽核人員專業訓練者
。
二、曾任金融機構副理以上職務,或曾任會計或稽核工作三年以上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