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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信用合作社資金融通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信用合作社之存款保證準備金,應照規定比率存入臺灣省合作金庫彙總繳
存中央銀行。短繳者,由臺灣省合作金庫督促於核算通知之次日補足。其
在同一年度內短繳而未依限補足達三次者,臺灣省合作金庫應即停止對其
融通,並報請中央銀行會同財政部處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