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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信用合作社辦理社員代表及理監事選舉,應以召開社員大會為原則,但得
依地域之便利,分組選舉代表,舉行社員代表大會。
前項各組社員代表名額,應就各組具有選舉權社員人數之多寡,依同一比
例決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