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4 01:5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社員代表、理事、監事於任期內發生或不符第三條、第四條情事之一者,
解任之。
經理人於任期內發生第二十九條情事之一者,解任之。
理事、監事、經理人因案被主管機關處分停職者,得不適用解任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