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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信用合作社應於選舉揭曉後七日內通知當選人,如有不願就任者,須於接
到通知七日內以書面告知合作社,以候補當選人依次遞補,其未設置候補
當選人者,以次高票者遞補,並報請縣市主管機關 (院轄市為財政局) 備
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