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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理監事之選舉,由社員 (代表) 大會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行之,其連記人
數,不得超過應選名額二分之一。
前項選舉,信用合作社應於選舉前七日將選舉時間、地點、應選理監事人
數及候選人名單,分別通知社員代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