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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依前條登記之候選人,其候選資格應由理監事會推選理監事五人至七人成
立之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審查結果分別通知各登記之候選人,其經審查
不合格者,得准限期申請複審一次。
資格審查委員會於本屆選舉結束後自動解散。
擔任前項資格審查之理監事,如同時為候選人,應於審查本人資格時自行
迴避。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