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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信用合作社實收社股總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百萬元,其每股金額規定為
新臺幣一百元,每一社員最少應認購五股。
新設立之信用合作社其實收股金總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五百萬元。現有信用
合作社應辦資產重估,如實收股金總額不足三百萬者,應限期辦理增資,
其未能於限期達成者,由財政部命令與其他合作社合併、改組或撤銷。
前項資產重估辦法,由財政部另訂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