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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前條所稱之處分依左列之規定:
一、取銷各類法定會議之決議。
二、依銀行法規定處以罰鍰。
三、命令限期整頓。
四、命令改選理監事,處分或更換經理人或職員。
五、暫停或停止票據交換。
六、停止部份業務或一定期間之營業。
七、勒令停業清理或合併。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由省財政廳直轄市財政局逕行處理,呈報財政部備查
,第五款至第七款應呈由財政部處理。
理監事或經理人涉嫌侵佔背信或其他刑事責任者,應即移送法院偵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