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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信用合作社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省財政廳、直轄市財政局,除應督飭改善
或予以糾正警告外,並按其情節之輕重,自行或報請財政部予以適當之處
分。
一、報告書表或帳冊等記載不實者。
二、業務經營不善,發生虧損信用難以維持,繼續經營顯有重大困難者。
三、業務發生重大糾紛或有妨礙社會公益之虞者。
四、違反本辦法及依本辦法訂定之其他命令規定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